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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号青岛中心大厦 A座 45层
电话:(86532)5576-9166传真:(86532)5576-9155
邮编:26607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鼎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2月16日发出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
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3月4日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 57-1 号济南高新万达 J3 写字楼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 层会议室如
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254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625%。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8844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887%。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讨论审议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845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5%;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38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2%;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201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38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2%;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上述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学良
负责人:
王宇王超袁梦
2022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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