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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1、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的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本次增补非独立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苏华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候选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市场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征得被聘任本人的同意,提名方式、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规范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聘任程序规范合法,同意聘任李双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黄亚英田新朝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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