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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核查事项之专项意见-130号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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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核查事项之专项意见-130号关注函

陌路 发表于 2022-3-8 00:00:00 浏览:  5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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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核查事项之专项意见
2022年3月《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核查事项之专项意见》
致: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聘请律师就相关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分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对《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如下保证:公司及相关主体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意见所必须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
言或证明,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信息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和有效,并且截止该等文件、信息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或失效等情况。
若因公司及相关主体提供文件、信息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遗漏或隐瞒等情形,本所不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对与出具本专项意见有关的文件、信息进行了核查,并依据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之前的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情况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发表核查意见。
本专项意见供公司为回复《关注函》并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公告所用。除前述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意见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及道德规范,出具本专项意见如下:
问题:硕晟科技是否满足提请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监事会发出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程序完备性,监事冯珊珊履职资格的合规性,以及本次召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硕晟科技是否满足提请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11、关于题述问题的相关事实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向公
司董事会发送的《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向监事会发送的《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相关往
来电子邮件等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题述问题的相关事实情况如下:
1)2022年2月9日,公司证券部和时任董事长孙玉芹收到控股股东硕晟科技向公司董事会发来的《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向董事会提议函》”),为维护本公司利益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硕晟科技作为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根据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7.40%,根据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书,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7.38%1。
2)2022年2月17日,公司证券部再次通过邮件及微信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
提示公司董事会就《向董事会提议函》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反馈。
3)自公司2022年2月9日收到硕晟科技提交的《向董事会提议函》之日起届满
10日时,公司董事会未讨论、审议《向董事会提议函》关于《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事项,公司董事会也未就《向董事会提议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反馈意见。
4)2022年2月20日,硕晟科技向公司全体监事发送《关于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向监事会提议函》”),鉴于硕晟科技于2022年
2月9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向董事会提议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且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向董事会提议函》后10日内未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反馈意见,硕晟科技依法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5)2022年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2月20日收到硕晟科技提交的《向监事会提议函》。
2、相关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硕晟科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届
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行使前述受托的股东权利。李丽萍女士、王潇瑟女士不再就上述具体事项向硕晟科技出具委托书。表决权委托限至2023年12月31日。
2《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章程》第48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专项意见
如上所述,硕晟科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7.38%于,
2022年2月9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向董事会提议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进行审议及表决;截至2022年2月19日,公司董事会未就硕晟科技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事项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反馈意见;2022年2月20日,硕晟科技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向监事会提议函》,鉴于硕晟科技于2022年2月9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向董事会提议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3大会并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向董事会提议函》后10日内未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反馈意见,硕晟科技依法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硕晟科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7.38%,依法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反馈意见,硕晟科技依法继续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硕晟科技具备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前述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第100条及第101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以及《公司章程》第48条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冯珊珊履职资格的合规性
1、关于题述问题的相关事实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相关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文件信息以
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题述问题的相关事实情况如下:
1)2022年2月20日,在公司全体监事收到《向监事会提议函》后,监事会主席
向其他公司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拟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10:00在公司5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年2月23日上午10:00,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代)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主持。2022年2月23日9时4分,在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前不足1小时,公司董事、总经理孙玉芹向职工代表监事冯珊珊女士、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发送电子邮件,以公司名义以所谓的“存在连续旷工3日且连续多日迟到早退”为由“解除”公司与冯珊珊女士的劳动关系,并声称冯珊珊女士不再具有职工监事资格。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24条规定,“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经公司人事部经理核实,公司人事部不知悉上述所谓任免事项,未针对该等事项启动任何考核程序,亦未收到公司总经理关于上述所谓任免事项的书面决定。公司监事会认为,在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程序的情况下,孙玉芹以公司名义“解除”与冯珊珊女士劳动关系,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此外,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进行选举或更换;孙
玉芹对冯珊珊女士的解聘和免职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冯珊珊女士仍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孙玉芹的上述行为意在干扰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阻扰本次会议
的依法顺利召开。截至2022年2月23日,冯珊珊为总经理助理并兼任综合事务与安全工作部经理,属公司部门负责人。
4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前述事实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披露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及《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5)。
2、相关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章程》第143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2人和职工代表1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2条规定,“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设监事会主席1名。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第3条规定,“监事每届任期
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2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24条规定,“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3、专项意见
如上所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公司全部监事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孙玉芹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以公司名义以所谓的“存在连续旷工3日且连续多日迟到早退”
为由“解除”公司与冯珊珊女士的劳动关系并声称冯珊珊女士不再具有职工监事资格,在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程序,为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24条规定;并且,公司监事会认为,孙玉芹对冯珊珊女士的解聘和免职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冯珊珊女士仍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
5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在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程序的情况下,孙玉芹以
公司名义“解除”与冯珊珊女士劳动关系,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进行选举或更换;孙玉芹对冯珊珊女士的解聘和免职行为不具有法律
依据和法律效力,冯珊珊女士仍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
(三)本次召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关于题述问题的相关事实情况
如上所述,硕晟科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7.38%,依法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的书面反馈意见,硕晟科技依法继续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硕晟科技具备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2022年2月20日,在公司全体监事收到《向监事会提议函》后,监事会主席向其他公司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并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披露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及《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5)。
2、相关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6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章程》第48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专项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监事会召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监事会本次召集行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公司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本次召集合法有效。
本专项意见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专项意见盖章页)
7(《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核查事项之专项意见》之
盖章页)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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