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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聘任总会计师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总会计师的聘任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王文长先生具备履行公司总会计师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其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公司聘任总会计师事项。
独立董事:钱庆文黄安鹏王秀丽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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