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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议案资料,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前公司
滚存利润的归属、募集资金投向、议案的有效期等事项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
展现状、发展趋势和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修订后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4、公司编制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1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5、为保障公司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起草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公司己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同时,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相关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公司发展,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华卫良、苗莉、蔡雪辉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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