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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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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久遇 发表于 2022-3-9 00:00:00 浏览:  4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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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035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东山精密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东山精密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东山精密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86127084股均为截至2022年3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山精密股东。东山精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东山精密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1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842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5%;反对2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控股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8584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反对2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63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64%;反对3048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655653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87%;反对3047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63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64%;反对3048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571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3%;反对3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3(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00035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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