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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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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3-9 00:00:00 浏览:  5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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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2证券简称:金信诺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昌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2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40762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9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7123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953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135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28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28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6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765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2%;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186%;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69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59%;反对
70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60%;反对706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孙昊天律师、彭凉恩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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