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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对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
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倩女士和袁征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浦军
独立董事:江伟
独立董事:马传刚
2022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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