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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镇江恒顺新型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8.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关联方收购恒顺新调8.7%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毛健史丽萍
2022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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