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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本次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金塘药业进行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转型能力及综合竞争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金塘药业进行增资。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红陈明宇强欣荣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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