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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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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果儿 发表于 2022-3-11 00:00:00 浏览:  5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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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对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等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核查,2021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签订总金额不超过5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38500万元)的保证函,公司全资子公司湘海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湘海”)以此保证函向工银亚洲申请新的授信,担保的有效期限为自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香港湘海向工银亚洲申请的新的授信项下贷款期限最晚届满的一笔贷款的到期
1日起2年或2021年4月15日(以二者较晚到期者为准)止。
2、2018年12月,公司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签
订担保文件,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恒生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56000万元)的授信或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为控股子公司淇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淇诺”)向恒生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5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38150万元)的授信或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
2021年7月31日。因公司与恒生银行签署了新的担保文件,公司已于2021年4月撤销了前述担保。
3、2019年3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担保文件,在人民币4729.7116万元的限额内,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向民生
银行申请银行保函等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生效之日起至
2023年3月15日。
4、2019年3月,公司与恒生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控股子公司联汇(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汇”)、斐讯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斐讯”)和芯脉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芯脉”)向恒生银行
申请的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香港联汇提供担保金额2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4000万元;为香港斐讯提供担保金额8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5950万元;为香港芯脉提供担保金额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42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因公司与恒生银行签署了新的担保文件,公司已于2021年4月撤销了前述担保。
5、2019年10月,公司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岭”)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芯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斐电子”)与上海贝岭发生商业交易往来而产生的应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担保期限为保证函签署之日起2年。前述担保已于2021年10月到期终止。
6、2019年12月,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港”)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湘海、香港联汇、香港淇诺、香港
2斐讯以及香港芯脉向中银香港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香港湘海提
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2010万元);为香港
联汇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7040万元);
为香港淇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7040万元);为香港斐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0650万元);为香港芯脉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4260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3年。公司已于2021年1月撤销了前述为香港联汇向中银香港申请授信提供的担保。
7、2019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信息”)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出具《担保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联合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计算机”)
与华为的业务合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为:如果华强计算机出现违约等行为给华为造成利益损害(华强计算机和华为友好合作至今,从未发生过损害华为利益的情况),华强信息将向华为就该利益损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实际造成损害之日起5年。
8、2020年4月,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淇诺科技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担保已于
2021年2月因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终止。
9、2020年4月,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芯斐电
子向浦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担保已于2021年4月因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终止。
10、2020年5月,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签订担保文件,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平安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8400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因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了新的担保文件,公司已于2021年7月撤销了前述担保。
311、2020年5月,公司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订同一份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湘海、香港联汇、香港淇诺、华强半导体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联名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71000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36个月。
在该联名授信项下的任何一个时点,前述被担保人向汇丰银行申请贷款或授信的未偿还总额不得超出1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71000万元)。
12、2020年10月,公司控股子公司芯斐电子为其全资子公司香港芯脉提供
保证担保,由芯斐电子对香港芯脉因与友尚香港有限公司、友尚股份有限公司、富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大联大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及其
最终母公司(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之所有关联企业发生商业交易往来而产生的应付账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为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8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
13、2020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电子网集团”)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汇丰深圳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折合人民币约为7000万元)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授信并用该信用证为其全资子公司捷扬
讯科国际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前述授信/贷款到期日后两年;同时,华强电子网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为华强电子网集团向汇丰深圳分行申请前述融资
性备用信用证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7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前述授信到期日后两年。
14、2021年1月,公司与中银香港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
联汇向中银香港申请总金额不超过1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9520万元)
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15、2021年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华强
激光工厂城市更新项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
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心区支行组成的贷款银团(以下合称为“贷款银团”);同时,公司全资
4子公司深圳华强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
100%股权质押给贷款银团,为华强云产业园管理公司向贷款银团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前述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股权质押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担保期限为前述贷款得到全额清偿为止。
16、2021年4月,公司与恒生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港
湘海、香港淇诺、香港联汇、香港斐讯、香港芯脉向恒生银行申请的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香港湘海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54400万元);为香港淇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37060万元);为香港联汇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3600万元);为香港斐讯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5780万元);为香港芯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4080万元)。
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
17、2021年7月,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
湘海向平安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35000万元)
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18、2021年9月,公司与汇丰深圳分行签订同一份担保文件,为公司控股
子公司华强半导体有限公司、华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华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湘海向汇丰深圳分行申请联名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8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6950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4年9月
30日。在该联名授信项下的任何一个时点,前述被担保人向汇丰深圳分行申请
贷款或授信的未偿还总额不得超出38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6950万元)。
19、2021年9月,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
湘海向浦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1000万元)
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0、2021年11月,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签订担保文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湘海向华润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
5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553079.711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77%。前述公司
对外提供的担保均为公司和/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对外担保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883433133.98元,母公司净利润71573957.
49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7157395.7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99
822365.02元,扣除2020年度分红209181864.40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
的利润为1255057062.36元。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1年末公司总股本10459093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即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313772796.60元。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公司《201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主要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较为全面,并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贯彻执行,能够较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对公司健康稳健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
6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对子公司管
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五、对公司2021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短期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的额度范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七、关于公司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业务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存款余额为25.36亿元,其中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7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9.58亿元,在银行存款余额为15.79亿元,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占比37.75%,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30%;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贷款余额为68.95亿元,其中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0元,在银行贷款余额为68.95亿元;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贴现票据10040.53万元;通过以财务公司为主办企业设立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调拨使用资金的净流出境内的金额为4.1亿元(由公司境内子公司调拨给公司境外子公司)。
我们认为,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严格遵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相关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完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公司资金被关联人违规占用的风险。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支付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支付标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薪酬支付标准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
展水平、公司董事长和各位非独立董事的工作量以及所承担的责任而制定的,该方案客观合理,有利于促进公司非独立董事勤勉履行职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支付标准,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8天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
力和业务经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续聘天健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生明姚家勇邓磊
2022年3月9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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