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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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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cat 发表于 2022-3-12 00:00:00 浏览:  3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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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1年11月9日,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安动力或公司)召开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
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东安动力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八
届四次董事会和八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东安动力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
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1日,共10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

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规范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人员均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
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等,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均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
理人员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
时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修
订稿)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11日
监事会核查意见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十栾健
张跃华中!葛建国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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