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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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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枫叶 发表于 2022-3-11 00:00:00 浏览:  5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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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1号;
田新甲,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
黄秋艳,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嘉寓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与关联方北京嘉寓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拟作价
4.6亿元将北京市顺义区牛富路牛山段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
上建筑物转让给智能科技。截至2019年6月30日,相关资产转—1—让款已全部收回,嘉寓股份在2019年半年报中确认了该笔资产处置损益。但事实上,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嘉寓股份确认该笔资产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存在瑕疵,进而导致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2021年10月28日,嘉寓股份披露《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3.13亿元,占调整后净利润的649.94%。
嘉寓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嘉寓股份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田新甲、财务总监黄秋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
田新甲、财务总监黄秋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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