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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通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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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通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3-11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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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以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
3、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建设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5840030994.63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2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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