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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事前收到的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是为了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延长 2021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两份议案均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两份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全甫刘学民姜晶
2022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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