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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会议审议的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认真审阅两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提名王亚骏先生和都巍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俞波、李在军、于良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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