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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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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3-16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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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中《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
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5.00元/股(含本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行为合法合规,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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