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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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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公告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2-3-15 00:00:00 浏览:  3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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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50证券简称:富淼科技公告编号:2022-019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
及调整内部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于2022年
3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第四季度,同意将募投项目“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第四季度,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第四季度,实施地点变更为张家港市凤凰镇望湖路南侧并调整内部结构。
上述事项已获得董事会、监事会的审批,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7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3.581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48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794.58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692.32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12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和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分配调整后的使用计划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截至2021序原预计募集资金调整后募集资金年12月31项目名称建设期
号使用规模(万元)使用规模(万元)日累计投入金额(万元)
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
128700.0017551.165925.462年
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
950套/年分离膜设
210800.006604.623010.812年
备制造项目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900.004219.62-2年
4补充流动资金13600.008316.935689.69-
合计60000.0036692.3214625.96-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2司于 2022年 3月 1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7)。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拟对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前实施地点拟变更后实施地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化工集中区张家港市凤凰镇望湖路南侧
注:以最终不动产权证书地址为准
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公司现有厂区内,目前我国化工行业监管政策趋严,化工园区审批难度较高,化工用地稀缺性增加,公司出于后续项目建设考虑拟变更实施地点。同时由于当地政府在拟变更后的实施地点规划了企业总部中心区,并建设了相应配套设施,公司出于项目建设、未来人才引进综合考虑决定在拟变更后实施地点建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已支付上述土地竞买保证金用于建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后续待竞买成功后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将结合公司在水溶性高分子、功能性单体、水处理膜及膜应用业务上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以自主创新为主导投资建设先进的研发中心,开展水溶性高分子、功能性单体、水处理膜新产品及膜系统集成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技术开发及应用性能优化与提升等研究。
3(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具体如下:
变更前预计达到可使变更后预计达到可序号项目名称用状态日期使用状态日期
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
1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2022年4月2022年第四季度
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
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
22022年4月2022年第四季度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2年4月2023年第四季度“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是对公司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产能、产品类别的扩充,项目建成后,将新增:(1)固体型聚丙烯酰胺15000吨/年;(2)乳液型聚丙烯酰胺8000吨/年(折百);(3)水分散型水溶性高分子10000吨/年(折百);(4)和前述三种聚合物产
品配套的功能性单体 16000吨/年(折百)(包括季铵盐类阳离子单体 DMC、DMC-12、DMC-16、DAC、MAPTAC、DMBZ 4000吨/年、烯丙基类阳离子单体 DMDAAC、DMAAC-12、DMAAC-16 和 DMAAC-18 12000吨/年)。由于新冠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项目进度有一定程度延迟。根据公司目前投资计划进展情况,考虑到“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规模较大,公司采用分步实施建成投产,其中固体型聚丙烯酰胺产线目前已完成设备安装,正在进行调试,预计2022年第二季度试生产;乳液型聚丙烯酰胺及水分散型水溶性高分子产线目
前正在安装设备,预计2022年第三季度试生产;配套功能性单体产线已签订部分
4设备合同,预计2022年第四季度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进入试生产。
“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以及部分设备的安装、调
试稍有延迟导致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有所延期,目前公司正全力推进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预计在2022年第四季度试生产。
公司计划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张家港市飞翔化工集中区变更至张家港市凤凰镇望湖路南侧。实施地点的变更将导致募投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延后,经审慎考量,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第四季度。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结构的情况
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公司拟对该项目内部结构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投资金额调整后投资金额调整变化金额序号项目(万元)(万元)(万元)
1工程建设费用5048.006236.191188.19
1.1土建及装修投入2000.003442.511442.51
1.2设备购置及安装3048.002793.68-254.32
2基本预备费252.00311.8159.81
3研发费用1600.00352.00-1248.00
3.1研发人员工资800.00352.00-448.00
53.2研发材料费800.00--800.00
项目总投资6900.006900.00-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
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事项。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
6(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
7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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