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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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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简单 发表于 2022-3-17 00:00:00 浏览:  4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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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7证券简称:正邦科技公告编号:2022—031
债券代码:112612债券简称:17正邦01
债券代码:128114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
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9日(星期三)。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李志轩先生主持会议。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3名,代
表股份数量为1479352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00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447819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8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1533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6%;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0名,代表股份数量为42070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7%。
公司董事林峰先生、刘道君先生,财务总监王永红先生、监事邹富兴先生因故不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杨爱林先生和雷萌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931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31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反对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1765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1%;反对7583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8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662%;反对7583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255%;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爱林先生及雷萌先生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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