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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1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
第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且连续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拟换届或增补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但以下情况除外:公司占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通过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的股份,必须向上市公司披露其收购计划并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如果没有披露并且未经批准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则公司视为其放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二)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未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3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
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电话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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