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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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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2-3-19 00:00:00 浏览:  4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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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1证券简称:粤传媒公告编号:2022-003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5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
3895.40元计入公司2021年度损益,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2022年3月18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784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本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吴活仪
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要求被告就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
二、案件判决情况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吴活仪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3872.4元;
二、驳回原告吴活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吴活仪负担40元,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3895.40元计入公司2021年度损益,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784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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