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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就此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2021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1年3月25日、6月8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安彩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光伏新材料”)2021年度总额不超过5亿元(该金额包含公司已对安彩光伏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2亿元)的债务融资业务提供担保。2021年9月7日、9月23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焦作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安彩”)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为安阳市安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安彩光伏新材料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4053.40万元;为焦作安彩供担保的余额为10634.58万元。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
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担保等情况。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部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煦燕海福安刘耀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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