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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公告编号:2022-02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3月16日举行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3年3月16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行政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22人,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94395341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29.11%。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9508369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6.0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1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74886972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
23.09%;
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757219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0.23%。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杨茹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1-3号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4-6号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1关于选举张永明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1.02关于选举丁涛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1.03关于选举周建国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1.04关于选举朱光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1.05关于选举田世超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1.06关于选举田丹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2.01关于选举许志勇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2.02关于选举冯科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2.03关于选举付少军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3.01关于选举赵剑翼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3.02关于选举李星辰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2265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4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
议案4.00关于个别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3819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8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6%;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议案5.00关于个别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实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3819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7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72%;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736%;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议案6.00关于变更个别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3792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1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11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反对16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2%;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杨茹律师见证了此次
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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