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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事前已认真审阅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与本议案有关的其他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情况相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聘请2022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经审查,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王艳、张志谦、安娜
2022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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