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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网科: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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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网科: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占云 发表于 2022-3-18 00:00:00 浏览:  5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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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对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预计2022年度与三六零相关方(三六零相关方指天津三六零安服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数字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三六零数字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情形。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1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将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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