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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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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的公告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2-3-22 00:00:00 浏览:  4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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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ST 澄星 编号:临 2022-06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净资产为131040.00万元至194922.00万元,但公司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凭《债权人说明》将2021年计提的应收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款项的坏账准备中
72.50%的份额予以转回并导致净资产转正,依据不充分。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和2022年2月7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就依据《债权人说明》导致净资产转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正在积极回复中,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1月7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后公
1司经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商业谈判,并制作了和解协议草案,于
2022年3月11日向法院提交了该和解协议草案,同日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表
示其对公司的和解申请无异议,法院受理对公司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了无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
【(2021)苏02破申11号】,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
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进入和解程序将存在因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38764309.38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一、破产和解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了无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21)
苏02破申11号】,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
2任公司管理人。
二、公司破产和解进展情况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无锡中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报告》【(2021)澄磷破管字第00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继续经营、管理人运作模式
管理人在接管澄星股份财产和营业事务后,认为澄星股份继续营业将有利于广大债权人、中小投资者、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决定继续澄星股份的营业。
理由如下:1、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经济损失,维护债权人和相关方的利益。2、稳定职工情绪,避免群体性事件,维护地方稳定。3、争取保留公司经营价值,稳定中小投资人信心。
二、基本户继续使用
为维护澄星股份继续经营的活力,应当保障正常经营性资金的使用,又因管理人有义务对澄星股份资金进行监管,管理人建议以澄星股份名下账户(账户名: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阴支行营业部;账号:
541758198769)作为公司和解期间公司继续经营中资金往来的唯一账户,理由如
下:1、业务需求;2、有利于管理人监管。
综上所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许可澄星股份和解期间继续营业,同时继续聘任澄星股份的全体经营管理人员及全体人员继续维持澄星股份营业,此外继续使用澄星股份名下账户(账户名: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阴支行营业部;账号:
541758198769)作为继续经营的使用账户。
同日,公司管理人收到了无锡中院(2022)苏02破2号《复函》: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报告》【(2021)澄磷破管字第004号】称,你决定继续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请求本院许可。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之规定,答复如下:许可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继续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的决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
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22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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