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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认可并同意将《关于聘任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达康彩练杨艳韩育明
2022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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