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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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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2-3-25 00:00:00 浏览:  4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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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15证券简称:诺普信公告编号:2022-023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3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3692616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3.919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51803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0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1224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65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272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
反对4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91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601%;反对4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272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
反对4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8091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601%;反对4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
2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272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
反对4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91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601%;反对4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媛、陈本荣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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