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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下述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刘宁、孙茂竹、Zheng Wei、康彩练
202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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