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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说明及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说明及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公司预计2021年度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担保(含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32801.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500.00万元,合计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33301.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1605.38万元,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10.00万元,担保余额合计52015.38万元,未超过上述预计担保额度无逾期担保。
2、独立意见
经我们对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仔细核查后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含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完善,报告期末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攸立:
蒋本跃:
2022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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