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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合作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和要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核对了公司编制的《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涉及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涉及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专项说明》并对公司涉及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集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集团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2.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与毕
马威华振出具的《专项说明》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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