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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世辉、
王万红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3号
陈世辉、王万红:
2022年3月26日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11月4日至
2022年3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
284832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8%。你们在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
第3.4.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1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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