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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下属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8342.83万元及自有资金1657.17万元
对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进行增资,由青海电子置换先行投入全资孙公司惠州电子的注册资本30000万元后,再向惠州电子增资50000万元用于“惠州联合铜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三期扩建项目”以及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是基于项目实施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发挥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青海电子增资并由青海电子向惠州电子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蔡明星
________________陈友春
________________郭新梅
2022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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