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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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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3-26 00:00:00 浏览:  5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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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邮编:610041
(LLP) 电邮: schxzhb@hxcpa.com.cn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川华信专(2022)第0113号
目录:
1.防伪标识
2.专项审核意见
3.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意见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川华信专(2022)第0113号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2年3月24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22)第001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2]28号)的相关规定,莱美药业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莱美药业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莱美药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
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为,莱美药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莱美药业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意见仅供莱美药业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意见
附表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杰(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有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相宇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2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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