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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系参考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毛健史丽萍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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