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管理层的一种战略管理职责,通过加强与现有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全方位的有效沟通和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沟通、市场营销和信息管理等原理,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高透明度地展现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以树立和强化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和高度认同感,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提升和最大化。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便利性原则。公司应充分借助网站、平面媒体等现代沟通手段与技术,提升
交流沟通的效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交流上的便利。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塑造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型股权文化;
(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
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上述内容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
2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在下列时间内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一)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电话咨询;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上证 e互动平台;
(十三)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管理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
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确
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守法、及时、完整、真实、公平;
(二)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召开分析师会议、电话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等;
(三)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四)与财经媒体、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与媒体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六)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保存期限3年。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4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