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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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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牛哥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4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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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可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的情形: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可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的情形:一是相关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二是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涉及须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涉及相关事项的
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9日附件: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申请时间申请事项类别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相关内幕人士是否是否是否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总裁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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