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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等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加强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增强互信,建立优质稳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提升意识,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
(四)共享发展,引导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树立形象,诚信对待投资者,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公司资本市场良好形象。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收集投资者的诉求信息;
(八)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为投资者
交流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活动、座谈交流、分析师会议、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媒体采访或新闻报道等。
第七条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公告信息披露
的相关材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向公司提出咨询和建议,公司将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并积极办理、依法处理投资者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公司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或组织相
关推广活动,应合理、妥善安排活动过程,避免来访者接触到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将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进行事先公告,事后公开说明会情况,并采取网络参与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不得提供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如相关报道存在重大误解或实
质性错误,可能误导投资者时,公司应要求相关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澄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由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负责人等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调研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就相关事项征询意见。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接受调研事后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级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存期限3年。
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公司将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必要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及相关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如遇突发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环保事
故、重大舆情等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将情况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突发事件做出相关部署。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会部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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