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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向关联方转让参股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营运效率。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价格是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依据确定,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毛健史丽萍
202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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