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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青海锦泰全部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出售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全部股权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出售青海锦泰全部股权是基于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合理决策,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交易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士林、蒋辉、薄静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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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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