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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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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2-3-30 00:00:00 浏览:  4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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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2年
3月29日,同意以人民币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04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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