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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楚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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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楚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月牙儿 发表于 2022-4-1 00:00:00 浏览:  4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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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122号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3弄3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A股数量上限的公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1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3弄3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唐晔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3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183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9192%。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与现场会议,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参与现场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117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6%;反对6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78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12%;反对66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3(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9117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6%;反对6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78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12%;反对66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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