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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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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5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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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栋 32 层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162
受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脉医疗”或“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
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3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1心脉医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疫情防控要求,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会议通讯接入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下午14:00通过视频通讯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彭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
书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36337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847%。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2心脉医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共同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3心脉医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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