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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专业角度尽职尽责维护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我们事前认可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卫武、郝丹、王文若、舒小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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