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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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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4-1 00:00:00 浏览:  5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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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2】0215号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报中有关搬迁补偿事项的问询函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及你公司于
2022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回复)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年报及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前期2019年10月31日,公
司原生产厂区全面停产并同步实施搬迁,公司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总额为14.18亿元,其中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费为7.46亿元、土地补偿费2.62亿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10亿元。
2021年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完成老厂区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清算,实现拆迁收益2.51亿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2.51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32亿元。请公司进一
1步核实并补充披露:(1)是否将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应的履约义务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不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及分摊依据,以及公司2021年因完成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而确认资产处置收益2.51亿元的合理性及依据;(2)
整体征收搬迁是否应当视为一揽子交易,待土地使用权转移时点确认资产处置收益,若视为一揽子交易请说明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公司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基于第三方评估值,且未附带额外的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未含有政府补助的成分,相关搬迁补偿款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1)搬迁补偿款评估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应当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2)将收到的补偿资金
计入“专项应付款”的合理性及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公司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全部按照资
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1)停产后与搬迁有关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及补偿金、生产工人
薪酬及借款利息均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归集的合理性及依
据;(2)判断相关支出是否与资产处置直接相关的依据,是否存在
将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资本化的情形;(3)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机器设备款的用途及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定要求,认
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上市公司申请撤销风险警示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回复问询函期间不计入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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