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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2〕020065号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12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将拥有达到国际标准的涉及长晶、滚磨、截断、切片、研磨、减薄、双面抛光、边缘抛光、最终抛光等硅片生产和加工工序的综合性能实验线。
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实验线与生产线的异同,包括且不限于软硬件构成、工序流程、最终产出等,补充说明建设综合性能实验线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实验线建成后变更为生产线的可能。
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
1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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