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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2-01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
会下发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493号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因申请人赵信远与被申请人周纯、汪银芳、张汛、公司、浙江金盾压力
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公司自查,赵信远提供的《最高额担保函》中加盖的公司印章系伪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作出过本案申请人所述的担保事项。
依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绍虞公(经)鉴通字[2018]104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最高额担保函》留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样本[公安机关自公司调取的盖有“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3份以
及盖有“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企业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申请书》]
非同一枚印章盖章形成。[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8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编号:2018-041、2018-146]。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就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汛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作出的2020浙060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本案事实已被认定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对于未归还金额,继续追缴发还给赵信远;同时,该刑事判决还认定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二、案件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下发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493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主债务人周建灿不能清偿部分(借款本金5000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4日的利息28127455.78元、
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二分之一
的赔偿责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
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318250元,申请人承担159125元,被申请人承担159125元。
根据裁决书,武汉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理由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尧案、中财招商案中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2020)浙民终
144号、145号民事判决完全相同。对于金尧案、中财招商案,浙江省人民检察
院已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已于2022年3月1日将案件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金尧案、中财招商案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三、公司后续措施
公司认为,武汉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仲裁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后续将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预计于2021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约4000万元(最终结果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本案的后续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493号裁决书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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