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56|回复: 0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复制链接]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2-3-30 00:00:00 浏览:  4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34号原中共长春市委党校5号楼217室,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兆祥)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根据紫鑫药业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的公告,国药兆祥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受托表决权的方式成为紫鑫药业控股股东,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同时发生变更。国药兆祥在成为紫鑫药业控股股东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1—二、违规减持股份
根据紫鑫药业于2022年1月22日披露的公告,国药兆祥于
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紫鑫药业股份1000万股,占紫鑫药业总股本的0.78%,减持金额合计3061.32万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国药兆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第3.1.8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30日
—2—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6 07:05 , Processed in 0.197957 second(s), 4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