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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
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年4月1日(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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