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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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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小基友 发表于 2022-3-30 00:00:00 浏览:  3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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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润博”或“标的公司”)100%
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200.00万元,不超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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